陈大文
(清代)陈大文(1742年-1815年),字简亭,号研斋,河南杞县人,原籍浙江会稽。陈大文是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进士,任吏部主事,不久后升任郎中。随后陈大文历任云南迤东道台、贵州按察使、安徽按察使、江宁布政使、广东布政使、广东巡抚、山东巡抚、直隶总督、工部尚书、两江总督、兵部尚书等职。陈大文晚年因被发现其在担任直隶总督时失察下属侵贪公款而被革职,并被降四品在京堂官,自此再未担任过任何职务。嘉庆二十年(1815年),去世于家中,享年七十三岁。
人物生平
早年经历
陈大文自幼苦读诗书,于乾隆三十七年(1722年)考中进士,任吏部主事。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出任广西南宁知府,并担任乡试主考官。此后,陈大文历任郎中、云南迤东道台、贵州按察使、安徽按察使、江宁布政使职务。
嘉庆元年正月(1796年),陈大文任广东布政使。时任两广总督朱珪上奏朝廷赞他:“善于体察民情,办事有力。”
打击海盗
嘉庆二年(1797年),陈大文由广东布政使升任广东巡抚。此时海盗猖獗,经多次围剿也不见情形有所好转,附近的渔民和过往商船深受其害。陈大文以运盐为名,集中商船于海上,内藏兵丁,引诱海盗出现,击沉海盗船六艘,沙捕海盗二百余人,活捉匪首二人。清廷赏陈大文顶戴花翎,并予令其兼署两江总督之职。
整顿吏治
嘉庆四年(1799年),陈大文调任山东巡抚。此时,山东地区的吏治日渐废弛。为整顿吏治,陈大文发现下属有不轨行为便立即批评指出,劝其马上悔改。 陈大文在山东任职的两年间,前后被他弹劾的人达到三十余人,下属因此都非常敬畏他。两年里,其辖区内没有被他弹劾的官员仅有七八人,足以看出陈大文整顿山东吏治力度之大。
任职直隶
嘉庆六年(1801年),陈大文调任直隶并署理直隶总督一职。陈大文到任之时正赶上京畿一带发生严重水灾。为赈灾民,陈大文上奏章向清廷申请救灾资金。在他的催促下,嘉庆帝提前一个月向受灾严重各地发放赈灾银两。陈大文对在防洪救灾时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的大城县、新城县两位知县予以弹劾并查处。
嘉庆七年(1802年),陈大文由于操劳过度病在任上。随后嘉庆帝令其进京担任吏部侍郎、工部尚书等职务。
江南治河
嘉庆八年(1803年),江南雨水连绵,长江、黄河水位急剧上涨,堤防险情屡屡发生。在洪涝灾害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陈大文再次出京担任两江总督。他为了筹措抗洪救灾款项,亲自督查江苏、江西仓存,发现大量亏空,限期各省设法补充。同时,陈大文严惩了江苏部分贪官污吏。为平民愤,他弹劾罢免了草率办案株连无辜的安徽按察使珠隆阿。清廷下旨表彰陈大文,认为他秉公办案,不徇庇下属,使无辜百姓得以平冤昭雪,贪污官吏无法逃脱法网,并命令各省督抚向他学习。
人物晚年
嘉庆十年(1805年),陈大文升任兵部尚书,病于上任途中。嘉庆帝命侍卫带领御医前往医治,病久不愈,赐尚书衔回乡调养。陈大文后因查其在署理直隶总督时失察属员侵贪公财而被革职,降四品京堂录用。自此抱病不出,也再未担任过任何职务。
嘉庆二十年(1815年),去世于家中,享年七十三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