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集·卷六

作者:曾公亮、丁度
下营法军志曰:止则为营,行则为阵。言营、阵同制也。法云:阵中容阵,谓队伍布列,有广狭之制。欲其回转离合,无相夺伦。营中有营,谓部分次序,有疏密之法。欲其左右救援,不相奸乱。卒有外寇侵轶,皆坚壁全备,莫得而动也。苟非规模素定,其孰能与于此乎?故司马宣王观武侯营垒处所而叹曰:天下奇才!美其法制精妙也。昔卫青出塞,以武刚自环(盖今之车营也);充国屯田,则校联不绝(盖今之木栅营也)。其来尚矣。今采诸家之法,著于篇云。凡置营,先计人数,列营几重,配地多少。随师众寡,一人一步。使队间容队,宁使剩队,不得少队。已往便定,不得移易。如一厢有剩,所剩之队友配守御,不使士卒烦扰。如久住暂时,各量其宜。咸立表于十二辰,立五旌,长二丈八尺,审子午卯酉地,勿令邪僻:以朱雀旌立午地,白虎旌立酉地,玄武旌立子地,青龙旌立卯地,招摇旌立中央。其樵牧汲饮不得出表外。凡军营将下之时,当营跳荡、奇兵、马军、并战锋、驻队,各令严备持仗,一准发兵法。待当营卓幕讫,方可立队释仗,各于本队下安置。若有警急,随方捍御。其马军下营讫,取总管进止,其马合群牧放。
凡下营,不得近田苗及城市,须去城十里外。要入城市买者,营司判官差人押领,不许擅入城郭。
营法(并三图)李靖法凡大将军出征,且约授兵二万人,即分为七军。如或少,临时更定(大率十分之中,以三分为奇兵)。
中军四千人,内取战兵二千八百人(五十人为一队),计五十六队。战兵内弩手四百人,弓手四百人,马军一千人,跳荡五百人,奇兵五百人。左、右虞候各一军,每军各二千八百人,内各取战兵一千九百人(共计七十六队)。战兵内每军弩手三百人,弓手三百人,马军五百人,跳荡四百人,奇兵四百人。
左右两厢各二军,每军各二千六百人,内各取战兵一千八百五十人(共计一百四十八队)。弩手二百五十人,弓手三百人,马军五百人,跳荡四百人,奇兵四百人。
凡马步军,通计总当万四千人,共二百八十队当战,余六千人守辎重。下营之时,以四千人为中营,在中心。左右虞候、左右厢四军,共六总管,各一千人为营,六面援中军。六总管下,各更有两小营。每队幕五口。若在贼境,地狭,则四步下幕;若地土广阔,不在贼境,则五步下营。
凡五十人为一队,其队内兵士须结其心。每三人,自相得意者结为一小队。
又合三小队,得意者结为一中队。又合五中队,为一大队。余少五人:押官一人,队头执旗一人,副队头一人,左右亻兼旗二人。即五十人。至于行立前却当队,并须自相依附。如三人队失一人者,九人队失小队二人者,临阵日仰押官、队头便斩。不救人,阵散计会队内少者,勘不救所由,斩。
每军大将一人(别奏八人,兼十六人),副二人(军务奏亻兼,减大将军半)。
判官二人,典四人,总管四人(二主左右虞候,二主左右押卫,亻兼各五人)。
子将八人(委其分行阵,辨金鼓皮,总管亻兼二人)。
执鼓十二人,吹角十二人,司兵、司仓、司骑、司胄、承局各一人。每队五十人,押官一人,队头一人,副队头二人,旗头一人,副二人,火长五人。
纛六口,大将军中营建,出引六军。古者天子六军,诸侯三军。唐制,天子一十二卫,诸侯六军,故纛有六以主之。
门旗二口,色红,八幅,大将军牙门之旗,出引将军前列。门枪(或作旗)
二根,以豹尾为刃,出,居红旗后;止,居帐门前左右卓立。
五方旗五口,各逐其方色,大将军中营建。出,随六纛后;在营,亦于纛后,随方而建。
严警鼓十二面,大将军营前左右行列各六面,在六纛后。
角十二具,于鼓左右行列各六具,以代金。
认旗二百五十口,尚色图禽兽,与诸队不同。各自出为志认,出居队前,恐士卒交杂。阵将门旗色随所尚,不得以红,恐乱大将军。
阵将鼓一百二十五面,备设疑警敌用。甲六分,七千五百领。战袍四分,五千领。枪十分,一万二千五百根,备扬兵及缚筏用。牛助牌二分,二千五百面;马军以团牌代,四分支。弩二分,弦三副,箭一百分,计弩二千五百张,弦七千五百条,箭子十五万只。
弓十分,弦三付,箭三十六只,计弓一万二千五百张,弦三万七千五百条,射甲箭三十七万五千只,生钢箭五万只,长垛箭二万五千只。弓袋胡卢、张弓袋并十分,一万二千五百副。佩刀八分,一万口。陌刀二分,二十五百口。四二分,二千五百张。马军及陌刀,并以啄锥钺斧伐,各四分支,重五千事。拓索二分,二千五百条,马用军。驴六分,七千五百头,鞍各自副。幕十分,一千二百五十口,竿、梁、铁镢、锤自副。锅一分,一千二百五十口,各受五斗。干粮十分,一人一《豆斗》二升,一军二千五百石。袋十分,一万二千五百口,羊皮缝可,绕腰受一斗五升。或以夹绢练袋代皮亦得。
马盂十分,一万二千五百具,皆以坚木为之。或以孰铁为之,受三升,冬月可暖食。刀子、错子、钳子、锁子、药袋、盐袋、火石袋、解结锤、砺石都共一十万二千五百事。裤奴、抹额、六带、帽子、毡帽子各十分,都共六万二千五百事。
摊子、忽蒙、涩子各十分,三万七千五百量。麻鞋三十分,三万七千五百量。毡裘十分,一万二千五百领。皮裘、皮裤各三分,都共七千五百腰领,诈为蕃兵用。抑罐、衤考衤老各二分,共五十口,有皮囊可代抑罐。
锹锤斧锯凿各二分,都共一万二千五百事。镰四分,五千张。切草刀二分,二千五百口。行布槽一分,一千五百五十具。大小瓢二分,都共二千五百枚,小者容八合,大者受三升。
马鞍轡\革带各十分,都共三万七千五百具。披毡、被马毡,都共三万七千五百事。马军无幕,故以披毡袋。插连十分,一万二千五百具。绊二十分,二万五千条,皮毛及连板(或作枝)中半。韦皮条三十分,五万七千五百条,盘於带上,擬缚贼\用。
大总管给帐一口,食幕三口,毡四领,褥二领。副大总管给帐一口,食幕二口,毡二领,褥一领。副总管给帐一口,食幕一口,毡二领。总管、子总管、长史、司马各给帐一口,食幕一口,毡一领判官每人各幕一口。别敕、差行、折冲、果毅各幕一口。典五人共给幕一口。
傔十人共给幕一口。随军以下不满此数,并量给。镇守准此。
凡弓弦,有副箭镞。枪不锈,刀不涩,衣甲动用,常须阅视,不得临事有误。
右方营法图法曰:诸逢平原广泽,无险可恃,即作方营。兵既有二万人,已分为七军,中军四千人,左右四军各二千六百人,虞候两军各二千八百人。左右军及左右虞候军别三营,六军都当十八营。中军作一大营。如其不在贼境内,田土宽平,每营中间使容一营。如地狭,则不得使容一营地。中一在中央,六军总管在四畔,象六出之花。军出日,右虞候引其前营,在中央右厢向南;左军虞候押后,在中营后左厢近北,结角。两军虞候相当,状同日月。若左虞候在前,即右虞候在后,诸军并却转。其左右两厢营在四面,各令依本营卓幕,得相统摄,急缓须相救援。若欲得放马,其外营幕即狭长布列,务取营里面宽广,不使街巷窄狭,营外仍置拓队效此。
月营法曰:凡地带半险,须作月营。其营单列,面平背险,而两翅向险,如月初生。每营相去疏密,及安置队伍准前法。其门则临时计之。至若兵马多少,幕次所设,此大约也。如有警急,畜牧并于营后安置。
一说安营之法与圆阵相侔,每一大营有四十子营,营各四十幕为一部。其一子营皆空,其内入开,开三迳。十二旗、十六鼓,左矛右戟,前盾后弩,旗鼓中央,大将之所。余法准上同。
裴绪营法凡兵师之营,拟于城郭、宫室,必须牢固,不可得而犯乱也。其古法多依九宫、六甲、太乙、天门、地户之法,皆为疑惑,不便于事。今则但取山川地形、利便水草,随其险易为之,御平则方列,围水则圆关,山路则盘回,川流则屈曲,务于适时便用耳。
法曰:凡下营,非贼境,地土宽平,即布大方阵。营内有一十七小营,中间相去使容一营。如在贼庭,即须窄狭,不得使容一营。其营四角编入,仿佛使圆(圆则易守)。其一十七小营,计一万七千人。古制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令加四千五百人为奇伏扬备,则军中之手足,以应时用。其非正门,不得辄出入,犯者论如军律。
诸家军营九说凡安营部分之法,已载前说。其周营须设界限,立藩蔽,以捍外寇,旧法有九种:大约军不久驻,则为立枪、栊枪、车营、拒马之类;若兵久驻,则用柴营、掘壕、城营、木栅之类。符参卿曰:左贼境宿,用枪营,行用方阵,惟大将度宜而处之。今御军者,皆可约此为制也。
立枪营法凡军不久驻,可立枪为营。枪头间架令均。黄昏擂鼓,各着不枪,鼓声绝,刺枪讫,兵士更不得出白绳,便断烟火。营外置约铺,其外更着一人伏听。营外有警,当铺不得高声,敲枪传过。四面即如有警,豫作提防。
栊枪营法凡栊枪为营者,其枪如鸦巢,栊幕外七尺。栊枪之外,造土壕一重。枪去幕七步。衣甲器械,每人一堆,如有警急,易著衣甲。车马在傍横排。
柴营法凡柴营,其柴须密排,不通人过。其间钉橛,仍着不压之。其车横排,须问间架均,急疾转车,便可为城(或作袍)。若久住,营中置一望竿。
掘壕营法凡掘壕立枪,则白绳取定。其壕底阔一丈二尺,深一丈,口阔一丈五尺。其土向里拍作土岸,高四尺五寸,令实,勿至摧塌。里面削成。其上通人行,立壕门。掘彻,即权施浮桥,急疾折去。当界二十步,置一战楼,以门扇及他板木权造。壕唇外掘陷马坑一重,阔二十五步。每坑鹿角枪三根,失头入火令坚。近壕布棘城一重,阔二十五步(凡布棘令坚,为营,其棘须鱼罗布之,令棘头平阔三十尺)。
筑城营法凡筑城为营,其城身高五尺,阔八尺;女墙高四尺,阔二尺。每百步置一战楼,五十步置一风炮一具,每三尺置连枷棒一具,每铺更板并架城内,去城五十步,卓幕。城中置望竿,高七十尺。城外置羊马城一重,其外掘壕一重,其外阔三步,立木栅一重,棚外更布棘城一重,棘外陷马坑一重。
车营法凡车营法,车每五十步一乘,每百步取一乘为战车,车中出战队。其车子营及外营横排,牛在当中,拒马枪在外,仍连车辕为左右厢和门。
木棚法凡木棚,因敌所逼,不及筑城垒;或因山河险势,多石少土,不任板筑,乃建木为棚,方圆高下,随事深埋,木根重复,弥缝其阙。内重短为阁道,外柱一重,长出四尺,为女墙,皆泥涂之。栅外掘壕一重,阔二丈,深一丈。木栅里,每百步造战楼一具,中置望楼,以远探望。绳营法凡绳营所以援马,若入敌境,刍牧不给,即须寻择水草放牧;每人给马索一条,入夜则为绳营,以护畜产。其制:立枪为杠,凡两重,上系马索,连绊相续。马居营中布,官健牧人四面卫马,使不得逸出。营外复出更铺,夜则环营击更鼓为备。内外军士各守本界,不得过从交杂,即奸人无便以入。
拒马营法每人配鹿角马枪两枝,去前枪城三步布置,须首尾相系,鱼鳞布之,则牢固矣。
下营择地法夫下营之法,择地为先。地之善者,左有草泽,右有流泉,背山险,向平易,通达樵木,谓之四备。大约军之所居,就高去下,向阳背阴,养生处实,无以水火为虑。居山在阳,居水避卑。不居恶名,谓豆入牛口之类;不居无障塞,谓四通八达之道,受敌益多;不居深草,恐有潜袭,或被火烧;不居水冲,恐有涨溢,或彼决雍。不居无水及死水,恐渴饮致病;不居无出路,谓四面地溢,恐被围难解,及粮运阻绝。不居无草菜,恐军乏绝;不居下湿,恐人多疾病,军马不利。不居废军故城久无人居者,急疾无固守;不居冢墓间,与鬼神共处。春夏宜居高,以防暴水;秋冬不居清涧深阜,虑有延潦。兵法亦曰:山中之高,谓之天柱;泽中之高,谓之地柱;高中之下,谓之天狱;下中之下,谓之地狱。斥卤之地,草木不生,谓之飞锋。故村墟落、荒城、古寨,谓之虚耗;川谷之口,乏水无草,谓之天灶;穹隆钅敖背,四面平坦,谓之沃焦(亦名龟背);神祠社木,谓之天社;丘陵之上,大出之口,谓之死地;大山之端,谓之龙头。凡过此地,并去无留。常令我远之,敌近之,我迎之,敌背之,则此利而彼害矣。
缘营杂制法凡兵马,每下营讫,营主即须干当四司官典、司兵及左右,令分头巡队,问兵士到否。如有未至,即差本吏主持畜产及水食。如逃走,即牒所在捕捉。凡军下营讫,司骑及佐分行巡视马驴,有疾者医,有疮者剪剔传药,有伤者申送,量事决罚。
凡下营讫,司胄及佐即巡队检校兵甲器仗等。如有破绽损污,即须修葺磨砺。如其弃失,申上所由,便为案记,准法科决。
凡在营,司仓及佐监管兵士粮食,封贮点捻,勿令广费。
凡兵士,每下营讫,先令两队共掘一厕。
凡营垒既定,其自外屠沽贩卖人一切禁断,营内自交易即不禁。凡营门,各配随近将校守把。杂色职掌,亦专配一门出入,不得交杂。仍令识认,以防奸细。
凡军中,皆令三人或五人为保同行,不得分散。递相觉察,不得与外人私语军事,及受外人财贿,犯者重罪同保。
凡陷没人投来,当别差主务,勿使随军,恐为备用。警备法凡军营下定,常须防御。于营外去幕二十步列队仗,如临阵对寇法,昼夜严警。纵缝雨雪,并抽队官,并不得离队。每营留马五匹,并鞍勒放饲,防有警急,立要驰告。
凡都营警备之外,每军必别设兵候一曲,量抽战士三五十人,于当军四面三五里外要害之路,夜设外铺。每铺给鼓三面,自随。如夜中有贼犯大营,其外铺看贼与大营交战,即从后鸣鼓大叫,以击贼后,乘得机便,必当克捷。
凡军营下定,夜则别置外探,每营以折冲、果毅迭作蕃次。每面四人,每人领马五骑,于营四面,去营十里外游奕,以备非常。如有警急,驰报军中。或令马军至一更时举火相应,贼见火号,不敢偷营。
凡军营遇夜,又于贼来要路以探骑为暗铺,各持新炬藏火,递相应接。仍于路左草中伏人,或于高木遥望。如觉有贼,走报马铺举火,前铺应了,即驰赴大军,大军亦置望烽人举火相应(烽制具烽火门)。
凡马铺,每三十里一铺,以押官部押。凡昼日有贼犯营,被犯之营即急击鼓,诸营以击鼓应讫,无贼之营即止,惟所犯之营非贼散,鼓声不得辄止。诸军各着衣甲持杖,看大将五方旗所指之方,即是贼来之路,装束兵甲,出前布列,未得辄动。如须兵救,听大总管进止。凡每夜定铺时,每铺令贮火烟五条,干草一束,仍令种火。若有警军,每铺并相救。传铺相报,不得隔越,仍举火炬照之。中军即击鼓,令诸营遍觉。将士俱被甲胄,持弓矢,见走者即射,自然立定。贼若稍多,中军疾出兵救援。其偷营警军,多作叫声,宜审辩之。
凡军营,虑有突犯,即于营外常置拓队防护,并抽留营战队充。其队去幕三十步均布,队间容队。若贼来,拓队不敌,然后营中出兵相助,不得令贼犯大营。凡军营被贼来犯,大总管自将兵救之。常先与诸将潜约成,兵士随身带胡桃铃之类为号。被犯之营闻之,即知大总管兵至。或铎、或铃,皆不可预定,恐贼人偷号。凡军营久住,于山谷贼路,掘断为土壕,阔三丈,深二尺,以细沙散土填平,每日检行,扫令净平。奸人出入与兵马往来,尽见。
凡军所驻,于奇兵中选骁果谙山川道路及久在军前人,与铺兵计会交牌,日夕递候于亭障之外,用捉生之法捉敌人樵牧问觇者,生禽以归,以讯问贼中事机。
其举用勿令游奕人知。凡军中,至夜,百步着听子二人,每更一替,充杂听伺。如夜闻敌营马嘶,则谋备夜出攻掠之类。其余仿此,以警不虞。犹令听探之不远,故又选聪耳少睡者,令卧枕空胡鹿。其胡鹿必以野猪皮为之,凡人马行在三十里外,东西南北,皆响闻其中。每营置一二所,营中阔者置三四所。若孤镇铺栅,亦各置一所。听子须频改易回玄,勿常定处所。仍以子将一人斡当,每日一替。
凡军营中必为望楼,其数量兵多少大率仿地听之数。选明目能视三四十里、辨旗色者以为望子,亦频改易,勿常置一处。亦以子将一人斡当,每日一替之。备夜战法兵法曰:昼战多旌旗,夜战多火鼓,所以变人之耳目也。或曰:夜黑之后,必无与敌列阵克期而战。若但袭敌之营,鸣鼓燃火适足以助敌人之耳目,于我返害,其义安在?曰:此孙武之微旨也。
凡夜战者,多为敌来袭我军垒,不得已而与之战,其法在于立营。立营之法,与阵法同。故军志曰:止则为营,行则为阵。盖大阵之中必包小阵,大营之内亦包小营,前后左右之军各自有营。大将营居中央,诸营环之,隅落钩连曲折,相去远不过百步,近不过五十步,道迳通达,足以出入;部坠壁垒相望,足以弓弩相救。
凡路口,必立小堡,上置柴薪,穴为暗道,以胡梯上之,令人守望。夜闻鼓声四起,即令燔燎。贼人夜入营门,四顾屹然皆有小营,各自坚守,未知所攻。
大将营中,或诸小营先觉贼至者,当按兵勿动。敌贼尽入,然后击鼓,诸营齐应,众堡皆起,然火内照。诸营兵士悉闭门登垒,下瞰敌人,劲弩强弓四面俱发。若奸人潜入一营,斫营杀士,即诸营举火出兵,四面绕之,号令营中不得辄动,须臾之际,善恶自分。若或出走,皆有罗网矣。今之立营,通洞豁达,部分无法,若有贼夜至军中斫营,军中无不警扌┪,虽多置斥堠,严为备守,晦黑之夜,彼我不分,纵有众力,安能用之哉?故夜战之法,贵在于乘敌之不备,幸敌之挠乱,骇而攻之,则有胜计。前史所记,或因天之阴霾,夜之风甚,各执火炬,衔枚疾驰,出其不意。若寇营士卒警怖蹂躏,吾以精骑劲兵乘之,此必胜之理也。若乘之而不乱,攻之而愈靖,将卒不惊,营壁如故,则是彼之法制谨严,备预周密,我当舍而勿攻;不然,非己利也。盖兵者,避实击虚,以整待乱,故锐而避之,乱而取之,此良将之善计也。晋罗尚遣人夜袭贼将李特营,特知之,戒严以待。
及至其营,特坚卧不动,俟其众半入,发伏击之,大败。此所谓舍而勿攻者也。
立号法每日酉时,虞候于大将军幕府请号。其号薄,先粘纸二十四张,张界一十五行,即缝标轴。题首云:某军某年某月日已后号簿。出号时,大将军率意于一行书写字,上字是坐喝,下字是行答。一夜书一行。二十四纸,三百六十行。尽一年讫,则更其簿。如闰年,则加二纸。其号不得犯国讳及大将军元帅都统等讳。
其分巡虞候及诸将等,候大将一号出,分明传写审勘。凡坐喝行答者,乃号之大纲,及有警急,或恐敌人偷窃,或虞内应,则不可专循定法,须临事改变,或逾时出,或平明改。其白昼,则以片彩为号,其彩亦须逐日改易。如分兵掩袭,及设奇伏,白昼或以门旗为立表色为号,暮夜或吹笛,或击小鼓子、铜盂子,小大之类声音可通一里余者,或使人长啸为应验,随大将临时处分。
定铺法定铺者,每日戍时,严警鼓动,虞候领甲士一队,建旗帜,立号头,巡军中及城上。在野,则巡营外,定铺疏密。坐者喝问:“谁何?”行者答曰:“虞候总管某。”坐喝曰:“作何?”行曰:“定铺。”如此三喝三答讫,坐者曰:“虞候总管过。”持更法凡营,夜时更者,每铺十人,每更二人,候漏鼓击板。一人专听杂事,以至睡魔警众者,亦须递相警觉。临时或密号,敲弓箭应之,即奸人无所施计。旧法:更铺之次,更置狗铺。军在贼境,将士远行困乏,籍狗以为警也。
巡探法凡定铺发更后,当军折冲、果毅并押铺宿,尽更探,递相分付;虞候及中军官健,通探都巡。探人不得高声喝号,行者敲弓一下,坐者叩肖三下,方挑军号以相应答。营内巡探,周而复始。漏刻法凡军中,虽置水漏,则用更牌,一昼夜一百刻。以竹为一百牌,长三尺,阔一寸,题云:某月更牌。以探更人每更徐疾行二里,传一牌,一日一夜计行二百里,则传一百牌。常取月中气为正。
雨水:正月中,夜传牌四十九四分,一更传牌九,余一里一百七十三步三尺三寸。春分:二月中,夜传牌五十,一更传牌一十。
谷雨:三月中,夜传牌三十七六分,一更传牌七,余一里一十四步二分。小满:四月中,夜传牌三十六三分,一更传牌七,余一百七十步四尺八分。
夏至:五月中,夜传牌三十五一分,一更传牌七。
大暑:六月中,夜传牌三十六三分,一更传牌七,余一百七十五步一尺一寸。
处暑:七月中,夜传牌三十六二分,一更传牌七,余一百七十五步一尺二寸。
秋分:八月中,夜传牌四十四五分,一更传牌八,余一里二百八十六步一尺二寸。
霜降:九月中,夜传牌四十九五分,一更传牌八,余一里一百八十步五尺六寸。小雪:十月中,夜传牌五十三三分,一更传牌一十,余一里一百一十五步一尺二寸。
冬至:十一月中,夜传牌五十五,一更传牌一十一。
大寒:十二月中,夜传牌五十三三分,一更传牌一十,余一里一百二十五步一尺二寸。
又法曰:行军于外,日出日没时,挝鼓吹角为严警,九鼓三百三十三捶为一通,角一十二变为一迭。鼓音止,角音动。凡鼓三通、角三迭,昼夜足矣。又近代马上法:以数珠记时,先约一昼夜为准,余日仿之,与刻漏法差。防毒法军行近敌地,则大将先出号令,使军士防毒。
凡敌人遗饮馔者,受之不得辄食。民间店卖酒肉脯盐麸豆之类,亦须审试即食之。
凡防毒有五:一谓新得敌地,勿饮其井泉,恐先置毒。二谓流泉出于敌境,恐潜于上流入毒。三谓死水不流。四谓夏潦涨霪,自溪塘而出,其色黑,及带沐如沸,或赤而味咸,或浊而味涩。五谓土境旧有恶毒草、毒木、恶虫恶蛇,如有含沙、水弩、有蜮之类,皆须审告之,以谨防虑。
寻水泉法行军下营,须先择水泉。旧法:军行,右虞候在前,兼视水草,道中遇水,则揭青旗以告众。
凡军至处乏水,则视沙碛中有野马黄牛路纵,寻其所至,当有水。凡野外,鸟兽所集,或水鸟聚处,并当有水。凡地生葭苇菰蒲,并有蚁壤处,其下皆有伏泉也。一说:骆驼能知水,若行渴,以足跑沙,其下亦当有泉。
凡大军冬月行,人各持冰片,可以备渴。
凡水泉,有峻山阻隔者,取大竹去节,雄雌相合,油灰黄蜡固缝,勿令气泄。
推竹首插水中五尺,于竹末烧松桦薪或干草,使火气自竹内潜通水所,则水自中逆上。
凡逾越山阻,以ㄌ系竿头,引挂高处。拟固能胜人,便即令上。又增ㄌ,次引人,而又加大ㄌ续更汲上,则束马悬车可以立办。
养病法凡军行,士卒有疾病者,阵伤者,每军先定一官,专掌药饵驮舆及抹养之人。
若非贼境,即所在寄留,责医为治,并给亻兼人扶养。若在贼境,即作驮(或作驴)马舆及给亻兼将之,随军而行。每月,本队将校亲巡医药,专知官以所疾申。
大将间往临视。疾愈,则主者、亻兼人并厚赏。恐不用心,故赏之。如弃掷病人,并养饲失所,主者皆量事决罚。气未绝而埋痊者,斩。庸将多不恤士,即被弃掷生埋,以此求士死力,不可得也。其有死者,箪醪祭酹,墓深四尺,将校亲哭之,仍立标记,以防后取。若非贼庭,递归本贯,每人给钱帛,充送终之用。所由不举者罪之。
征马法兵法曰:凡戎马,必安其处所,适其水草,节其饥饱。冬则温厩,夏则凉庑。
克剔毛鬣,谨烙四蹄,戢其耳目,毋令惊骇。习其驰逐,闲其进止,人马相亲,然后可使。鞍辔勒御,必令全好,乏绝辄补。
凡马不伤于末,必伤于始;不伤于饥,必伤于饱。日暮道远,必数上下,宁劳于人,切无极马,常令有余,备敌之覆我也。
凡军行,每营先差一官专知牧放,不得连系。诸营各作一异旗放马,一记旗放驴,并于所管地界放牧。如营侧草恶,即计会虞候,别择放地,不得交杂。如卒有警急追唤,见旗则知驴马处所。
凡牧畜,马居中央,放驴在四面,援马。牧人并于驴群四面环绕。若贼偷盗,驴群在外,驱趁稍难。凡马,遂营各爲印记,以防阑失理认.如死,即申所部官验印,是本营畜产,即令皮剥;如印不同,即是盗杀他营畜产,论如军律。凡诸营遗失驴马衣服驮运,并于捍后虞候处理认。擅取及借人不送,并剪破印记毛尾者,论如军律。
凡军马正给马外,每军更量分数增给备马。诸营除六驮外,每火别置驴一头,准备疾病添补。如当队不足,均抽比队比营(并音毗)。其杂畜,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骑。
凡军中畜产,非理致死,并偿填。凡非时,不得乘官马游猎,及回换军司六畜。若借人乘用,并论如军律。因检校而行者,不坐。凡应乘官马,非警急不得辄奔走,致马汗及打磨伤破,并论如军律(已上量轻重科罪,平居则轻,临阵则重)。
凡官健有私驴马随行,即官给刍秣,令均载衣服。
凡军牛行十里一歇,仍刷口鼻;三十里一饮饲。凡征马之职,有副使(佐主将),有总管,有押官,有子将(并择善牧养者充),有群头(择善骑马教习及知医药者充),其数以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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