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罪问答
作者:陈玉秀问曰:一、如人妻生一子,妾生一子,通房生一子,奸生一子,四子何以分家业?答曰:子无嫡庶,惟有官职从嫡庶而袭。奸生者不得预,亦不许承祀也。若分家业,则以三股半均之,嫡、庶、通房各得一分,奸生者得半分。
问曰:一、得遗弃小儿,从姓抚养,长成后亲父母年老无子,知告认归,给与何人?
答曰:断与所养父母。盖遗弃者不顾子之生死,以绝其恩;今他人抚养长成,却乃告认,则不与之。仍问冒认良人为子之罪。问曰:一、盗军器者以凡盗论何断?盗应禁军器与私有罪同,亦不言其刺字何断?
答曰:前节盗军器以凡盗论,谓监守盗者,问监守常人盗者,问常人领出私家被人盗者,口窃盗。故曰:凡盗其应禁军器,罪虽照依私窃,亦当尽其本法,与上文均刺“盗官物”三字。
问曰:一、强盗得财杀伤人,或窃盗临时拒捕杀伤人,或奸者俱准自首,断否?答曰:损伤于人不准首者,谓不准其杀;杀伤并强奸之罪,今既自首得免所因,强窃仍依凡杀伤人乃强奸论。
问曰:如白昼抢夺人财,计赃重于本罪加窃盗罪二等,何断加之?
答曰:设以徒三年上加者非也。谓将原抢之赃以窃盗赃计该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再加二等即三千里。
问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外告官司而改嫁,夫回告夺,给付何人?
答曰:三年之外既不在律又不在服,问不应之罪,给付后夫,前夫不得与。
问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而擅自改嫁者,夫回告夺,断给何人?
答曰:三年之内嫁者则在禁限之内,其与夫丧未满而身自嫁者不殊,相应依律拟罪,断给前夫,给还财礼。
问曰:一、律云殴大功至死者绞,查得堂弟妹大功,堂孙小功。律又云殴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前大功、小功何等亲?
答曰:大功年幼,止有堂弟妹。小功堂侄、侄孙之外,有再从弟之妻,夫之弟妹,侄之妇至死者,绞。承殴伤者,减等而言。故大功亦言在内,再从弟、弟之妻、夫之弟妹、侄之妇应合小功至死不减之律。及同堂弟妹与堂侄及侄孙提出另议,因其服虽轻,而亲尤重。殴死减等,以其无必杀之意。是故必杀则不减。
问曰:一、如人只受枉法赃银一两伍钱,其人添告作得一十两,何断?
答曰:不可以诬轻为重论之。律内明云:诬告虽多,律该罪止不反坐。今本犯所招之赃已该满贯,则无罪可反坐矣。只问不应为是。
问曰:一、如应捕人及无干人不因公务擅杀死囚者,何断?
答曰:应死擅杀,必须为公方可引也。今既不因公务为私而杀,虽应死罪囚,合照常人谋杀论。
问曰:一、如将妻作妾,父母告发,其女婿容隐,亦免罪否?答曰:将妻作妾,已有义绝之状,依律拟之,不在容引之限也。
问曰:一、如骂辱妻之父母,律例无文,当作何断?
答曰:律既无文,可引骂缌麻尊属论。
问曰:一、如妻骂其夫,律内无文,当作何断?答曰:当问不应从重,亦须夫告理乃坐。问曰:一、如人家女子与人通奸有孕,后父母知之告官,招出奸夫,何断?
答曰:律内明言: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其奸妇有孕,罪坐本妇。则奸夫无罪亦可知矣。今既招出,止问不应,不可以奸论。
问曰:一、如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以何罪断之?
答曰:在床者尸,在棺者柩,尸柩者谓连尸。盗出未曾开棺者,即坐此罪。
问曰:一、如发条前节残毁他人死尸,杖一百流三千里;后节残他界内死人,止杖六十徒一年,何以别断?
答曰:一、前节死尸乃是人残毁者,故坐此重罪也。后节死人乃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以致被人或鼠丈残毁,坐不申报之罪,非残毁之人也。设有毁者,依前律断。
问曰:一、如四人共谋杀人,内一人造意者,一人系加功者,一人系不加功者,至期一人不去,断何罪?
答曰:谋杀八条末云“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此意直自谋杀并伤而不死,及谋而已行,未曾入三款贯通之言,各减不加功罪,一等科断。
问曰:一、如妻妾因骂翁姑及夫之祖父母,而夫殴骂自尽身死何断?
答曰:妻妾因骂夫之父母而夫殴致自尽,乌得无罪!设有犯者,伤轻问不应,伤重以夫殴妻条论。
问曰:一、如出入人罪与故出入人罪,赎钞相同否?
答曰:夫出入人罪者,系失于详察,真情不出,故相应依律收赎。若故人人之罪系明知有罪而出无罪而入,不在赎钞之限。在外则纳米,在京则运炭赎罪。
问曰:一、如恩养义男奸家主母,如乞养子断否?
答曰:殴家长则照依乞养论,奸则问以佣工可也,谓律无子奸母条。
问曰:一、如指挥千百户与军土殴伤者何断?
答曰:律例云“若与军民饮酒、赌博殴伤者,自取其辱”。不当议之。
问曰:一、如尊使卑幼雕造假印,断以何人为首?
答曰:此与谋杀人造意不同也,谓其当官复造,故以雕者为首,主使入系知情行用,亦不可以从论。
问曰:一、如受钱枉法,止该杖八十,过钱之人该断何罪?
答曰:过钱人无禄则减受钱人罪一等,杖六十,迁徒比流减半。准徒二年是谓受钱者轻,过钱者重何也?恶其引送之奸也。余可类推。
问曰:一、如部民谋杀六品以上官长,官吏谋杀五品以上佐贰并六品以下官长,何断?
答曰:律例无文相应,各从凡论。问曰:一、如伪造宝钞条,既称财产并人官,下文又称仍给犯人财产,何以断给?答曰:谓如五七人共伪造宝钞,数内一人被人告发,通获到官,将其余之人财产并入官,其被告之人财产给付告人充赏,故云仍给犯人财产也。问曰:一、如夫逃亡三年之外,身自嫁人无媒聘者何断?
答曰:苟合成婚,论以刁奸之罪,离异归宗。
问曰:一、如犯曾经官离异之妻,私复通奸者何罪?
答曰:即犯义绝,当官断虽归宗,私复通奸者,以凡人刁奸论。
问曰:一、如弟妹殴杀兄之妻,以尊长论否?妻杀夫之弟,以卑幼论否?
答曰:相殴各有加减,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问曰:一、如妻妾与人通奸,除亲夫之外,其余亲属在奸所杀死奸夫、奸妇者何断?
答曰:但同居及有服之亲俱许捉奸论,律文原不开载亲夫二子。问曰:一、如官吏人等科人财入己者,以枉法论,满贯得引例,断否?答曰:科之赃与比接受者不同,止科其罪,不应拟问充军。问曰:一、如囚妇保管在外,与保管人通奸者何断?答曰:囚妇乃系在禁者方是,今在外虽是管押,止依常论。若狱卒奸囚归者,当与官吏同罪。
问曰:一、如律云“在外六品以下文官听监察御史,分巡官径自提问”,后又言“知府州县官犯者所辖上司,不许擅自提究”,何也?
答曰:所辖上司谓县属州、州属府、府属布按司是也。故不得擅自提问,惟钦差风宪衙门皆得径行,不在此例。
问曰:一、如官府出入人罪何断?
答曰:出入未经决配者,照诬告折杖递减科之。如已决配,照剩罪加减,不必折杖。
问曰:一、如受财故纵至死者,全科设有杂犯死者,受财故纵者,作何断?答曰:受财故纵至死全科,不分真杂,俱得拟绞。若系杂犯,照依准徒。
问曰:一、如妇人犯罪该杖一百,徒三年,减得杖九十徒二年半,以后发落的决若干?
答曰:虽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之时,亦云某氏杖一百,余罪收赎,不可以九十言之,此盖名例加减杖徒之法也。问曰:一、如监临二官新到未事,一官受礼物,一官受银两,各当作何断?
答曰:礼物者饮馔之物,银两者财帛之属,虽曰受之则一,而致罪不同。礼物则坐监临接受送之条,银两则坐非因事而受财坐赃之罪。
问曰:一、如军职所定妻末娶,妻家悔嫁他人已成婚者当何断?
答曰:律内虽云“其女断给前夫”,但军职必有诰封,难容再醮之妇,不须援引断给之文,止拟倍从后夫断罪发落。问曰:一、如人先犯徒罪逃躲人家,知情藏匿,后又过出犯该死罪,事发到官,藏匿之人减犯人一等,未知干何犯之罪减断?
答曰:其人藏匿之时,止知是徒,不知至死也。今之收露止该减初犯徒罪一等,不该于死罪上减也。凡各条同罪及减犯人罪者亦仿此。
问曰:一、如律云“白昼抢夺”,不言黑夜,设有犯者作何断?
答曰:抢夺恶其白昼,故不计赃科罪,若是黑夜,即以窃盗论,难责以“白昼”二字。
问曰:一、如妻妾被人引诱出外,不曾改嫁,与改嫁他人者何断?
答曰:被诱出外不曾改嫁,则当用被诱之人减一等律。问曰:一、如杂犯死者告作真犯死罪,绞罪告作斩罪,斩罪告作凌迟,俱作何断?
答曰:今之杂犯即古之真犯,后因法重情轻遂改为徒即死刑也,绞告斩、斩告凌迟皆死也,三者俱无剩罪可及坐矣。设有犯者,只问不应从重,若徒流以下告作绞、斩、凌迟未决者,均称诬告人死罪也。已决者反坐以死,谓绞坐绞,斩坐斩,而凌迟坐凌迟是也。问曰:一、如同居卑幼将引他人行强盗,该照常人断否?
答曰:亲属相盗律内止言各居者若行强盗,尊长犯卑幼亦依上减等,卑幼犯尊长以常人论。其同居者以家人自盗断。
问曰:一、如夤夜无故入人家者,其主捉获,拷打致死,当作何断?
答曰:在家捆打者虽不登时,罪止拘执也。出外须系登时,即罪人不拒捕而杀。
问曰:一、如僧道在寺院修斋设醮,祈禳火灾,不于私家何断?答曰:意恐亵渎神明,所禁者私家也,若于寺院则无罪可知也。
问曰:一、得遗弃小儿,从姓抚养,长成后亲父母年老无子,知告认归,给与何人?
答曰:断与所养父母。盖遗弃者不顾子之生死,以绝其恩;今他人抚养长成,却乃告认,则不与之。仍问冒认良人为子之罪。问曰:一、盗军器者以凡盗论何断?盗应禁军器与私有罪同,亦不言其刺字何断?
答曰:前节盗军器以凡盗论,谓监守盗者,问监守常人盗者,问常人领出私家被人盗者,口窃盗。故曰:凡盗其应禁军器,罪虽照依私窃,亦当尽其本法,与上文均刺“盗官物”三字。
问曰:一、强盗得财杀伤人,或窃盗临时拒捕杀伤人,或奸者俱准自首,断否?答曰:损伤于人不准首者,谓不准其杀;杀伤并强奸之罪,今既自首得免所因,强窃仍依凡杀伤人乃强奸论。
问曰:如白昼抢夺人财,计赃重于本罪加窃盗罪二等,何断加之?
答曰:设以徒三年上加者非也。谓将原抢之赃以窃盗赃计该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再加二等即三千里。
问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外告官司而改嫁,夫回告夺,给付何人?
答曰:三年之外既不在律又不在服,问不应之罪,给付后夫,前夫不得与。
问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而擅自改嫁者,夫回告夺,断给何人?
答曰:三年之内嫁者则在禁限之内,其与夫丧未满而身自嫁者不殊,相应依律拟罪,断给前夫,给还财礼。
问曰:一、律云殴大功至死者绞,查得堂弟妹大功,堂孙小功。律又云殴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前大功、小功何等亲?
答曰:大功年幼,止有堂弟妹。小功堂侄、侄孙之外,有再从弟之妻,夫之弟妹,侄之妇至死者,绞。承殴伤者,减等而言。故大功亦言在内,再从弟、弟之妻、夫之弟妹、侄之妇应合小功至死不减之律。及同堂弟妹与堂侄及侄孙提出另议,因其服虽轻,而亲尤重。殴死减等,以其无必杀之意。是故必杀则不减。
问曰:一、如人只受枉法赃银一两伍钱,其人添告作得一十两,何断?
答曰:不可以诬轻为重论之。律内明云:诬告虽多,律该罪止不反坐。今本犯所招之赃已该满贯,则无罪可反坐矣。只问不应为是。
问曰:一、如应捕人及无干人不因公务擅杀死囚者,何断?
答曰:应死擅杀,必须为公方可引也。今既不因公务为私而杀,虽应死罪囚,合照常人谋杀论。
问曰:一、如将妻作妾,父母告发,其女婿容隐,亦免罪否?答曰:将妻作妾,已有义绝之状,依律拟之,不在容引之限也。
问曰:一、如骂辱妻之父母,律例无文,当作何断?
答曰:律既无文,可引骂缌麻尊属论。
问曰:一、如妻骂其夫,律内无文,当作何断?答曰:当问不应从重,亦须夫告理乃坐。问曰:一、如人家女子与人通奸有孕,后父母知之告官,招出奸夫,何断?
答曰:律内明言: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其奸妇有孕,罪坐本妇。则奸夫无罪亦可知矣。今既招出,止问不应,不可以奸论。
问曰:一、如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以何罪断之?
答曰:在床者尸,在棺者柩,尸柩者谓连尸。盗出未曾开棺者,即坐此罪。
问曰:一、如发条前节残毁他人死尸,杖一百流三千里;后节残他界内死人,止杖六十徒一年,何以别断?
答曰:一、前节死尸乃是人残毁者,故坐此重罪也。后节死人乃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以致被人或鼠丈残毁,坐不申报之罪,非残毁之人也。设有毁者,依前律断。
问曰:一、如四人共谋杀人,内一人造意者,一人系加功者,一人系不加功者,至期一人不去,断何罪?
答曰:谋杀八条末云“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此意直自谋杀并伤而不死,及谋而已行,未曾入三款贯通之言,各减不加功罪,一等科断。
问曰:一、如妻妾因骂翁姑及夫之祖父母,而夫殴骂自尽身死何断?
答曰:妻妾因骂夫之父母而夫殴致自尽,乌得无罪!设有犯者,伤轻问不应,伤重以夫殴妻条论。
问曰:一、如出入人罪与故出入人罪,赎钞相同否?
答曰:夫出入人罪者,系失于详察,真情不出,故相应依律收赎。若故人人之罪系明知有罪而出无罪而入,不在赎钞之限。在外则纳米,在京则运炭赎罪。
问曰:一、如恩养义男奸家主母,如乞养子断否?
答曰:殴家长则照依乞养论,奸则问以佣工可也,谓律无子奸母条。
问曰:一、如指挥千百户与军土殴伤者何断?
答曰:律例云“若与军民饮酒、赌博殴伤者,自取其辱”。不当议之。
问曰:一、如尊使卑幼雕造假印,断以何人为首?
答曰:此与谋杀人造意不同也,谓其当官复造,故以雕者为首,主使入系知情行用,亦不可以从论。
问曰:一、如受钱枉法,止该杖八十,过钱之人该断何罪?
答曰:过钱人无禄则减受钱人罪一等,杖六十,迁徒比流减半。准徒二年是谓受钱者轻,过钱者重何也?恶其引送之奸也。余可类推。
问曰:一、如部民谋杀六品以上官长,官吏谋杀五品以上佐贰并六品以下官长,何断?
答曰:律例无文相应,各从凡论。问曰:一、如伪造宝钞条,既称财产并人官,下文又称仍给犯人财产,何以断给?答曰:谓如五七人共伪造宝钞,数内一人被人告发,通获到官,将其余之人财产并入官,其被告之人财产给付告人充赏,故云仍给犯人财产也。问曰:一、如夫逃亡三年之外,身自嫁人无媒聘者何断?
答曰:苟合成婚,论以刁奸之罪,离异归宗。
问曰:一、如犯曾经官离异之妻,私复通奸者何罪?
答曰:即犯义绝,当官断虽归宗,私复通奸者,以凡人刁奸论。
问曰:一、如弟妹殴杀兄之妻,以尊长论否?妻杀夫之弟,以卑幼论否?
答曰:相殴各有加减,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问曰:一、如妻妾与人通奸,除亲夫之外,其余亲属在奸所杀死奸夫、奸妇者何断?
答曰:但同居及有服之亲俱许捉奸论,律文原不开载亲夫二子。问曰:一、如官吏人等科人财入己者,以枉法论,满贯得引例,断否?答曰:科之赃与比接受者不同,止科其罪,不应拟问充军。问曰:一、如囚妇保管在外,与保管人通奸者何断?答曰:囚妇乃系在禁者方是,今在外虽是管押,止依常论。若狱卒奸囚归者,当与官吏同罪。
问曰:一、如律云“在外六品以下文官听监察御史,分巡官径自提问”,后又言“知府州县官犯者所辖上司,不许擅自提究”,何也?
答曰:所辖上司谓县属州、州属府、府属布按司是也。故不得擅自提问,惟钦差风宪衙门皆得径行,不在此例。
问曰:一、如官府出入人罪何断?
答曰:出入未经决配者,照诬告折杖递减科之。如已决配,照剩罪加减,不必折杖。
问曰:一、如受财故纵至死者,全科设有杂犯死者,受财故纵者,作何断?答曰:受财故纵至死全科,不分真杂,俱得拟绞。若系杂犯,照依准徒。
问曰:一、如妇人犯罪该杖一百,徒三年,减得杖九十徒二年半,以后发落的决若干?
答曰:虽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之时,亦云某氏杖一百,余罪收赎,不可以九十言之,此盖名例加减杖徒之法也。问曰:一、如监临二官新到未事,一官受礼物,一官受银两,各当作何断?
答曰:礼物者饮馔之物,银两者财帛之属,虽曰受之则一,而致罪不同。礼物则坐监临接受送之条,银两则坐非因事而受财坐赃之罪。
问曰:一、如军职所定妻末娶,妻家悔嫁他人已成婚者当何断?
答曰:律内虽云“其女断给前夫”,但军职必有诰封,难容再醮之妇,不须援引断给之文,止拟倍从后夫断罪发落。问曰:一、如人先犯徒罪逃躲人家,知情藏匿,后又过出犯该死罪,事发到官,藏匿之人减犯人一等,未知干何犯之罪减断?
答曰:其人藏匿之时,止知是徒,不知至死也。今之收露止该减初犯徒罪一等,不该于死罪上减也。凡各条同罪及减犯人罪者亦仿此。
问曰:一、如律云“白昼抢夺”,不言黑夜,设有犯者作何断?
答曰:抢夺恶其白昼,故不计赃科罪,若是黑夜,即以窃盗论,难责以“白昼”二字。
问曰:一、如妻妾被人引诱出外,不曾改嫁,与改嫁他人者何断?
答曰:被诱出外不曾改嫁,则当用被诱之人减一等律。问曰:一、如杂犯死者告作真犯死罪,绞罪告作斩罪,斩罪告作凌迟,俱作何断?
答曰:今之杂犯即古之真犯,后因法重情轻遂改为徒即死刑也,绞告斩、斩告凌迟皆死也,三者俱无剩罪可及坐矣。设有犯者,只问不应从重,若徒流以下告作绞、斩、凌迟未决者,均称诬告人死罪也。已决者反坐以死,谓绞坐绞,斩坐斩,而凌迟坐凌迟是也。问曰:一、如同居卑幼将引他人行强盗,该照常人断否?
答曰:亲属相盗律内止言各居者若行强盗,尊长犯卑幼亦依上减等,卑幼犯尊长以常人论。其同居者以家人自盗断。
问曰:一、如夤夜无故入人家者,其主捉获,拷打致死,当作何断?
答曰:在家捆打者虽不登时,罪止拘执也。出外须系登时,即罪人不拒捕而杀。
问曰:一、如僧道在寺院修斋设醮,祈禳火灾,不于私家何断?答曰:意恐亵渎神明,所禁者私家也,若于寺院则无罪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