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市

  • 拼音qì s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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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解释

  1. 《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民众共同鄙弃之,后以“弃市”专指死刑。
  2. 代指应受弃市之刑者。

国语词典

  1. 古代于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弃置街头示众,称为「弃市」。语本《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后用以代称死罪。《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三国演义.第一一五回》:「卒非挞妻之人,面非受刑之地,合当弃市。」

网络解释

  1. 弃市
    1. 弃市,是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礼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2. 弃市为死刑的一种,自商周时即有。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显示,秦时死刑种类众多,如车裂、腰斩、枭首等,其中亦有弃市。至汉朝,汉承秦制,而略加简约,死刑常法只三种,其一即为弃市。弃市为常法一直延续到南北朝时期。至隋,第一次将死刑常法定为斩、绞,无弃市。至此,弃市退出死刑常法,但仍然用于处决某些罪大恶极者。
    3. 在闹市当众杀人可以威慑百姓,但唐朝的御史中丞、司农少卿、司仆少卿(副部长)来俊臣被弃市就有些特别了,来俊臣是唐朝的大酷吏,民众又恨又怕,判死刑后大快人心。《旧唐书·酷吏传》记载“乃(来俊臣)弃市。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竞剐其肉,斯须尽矣。”《资治通鉴》记载“(来俊臣)弃市。时人无不快其死。仇家争啖俊臣之肉,斯须而尽,挟眼、剥面、披腹、出心、腾踏成泥。”由此可见唐人对来俊臣的恨之入骨。

“弃市”单字解释

:1.做买卖的地方:开~。上~。 2.城市:~区。~容。 3.行政区划单位。在中国有中央直辖市、省(或自治区)辖市等。 4.属于市制的(度量衡单位):~尺。 5.买:~贱鬻贵。...
:1.放弃;扔掉:抛~。舍~。遗~。~权。~之可惜。 2.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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