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辟
- 拼音bā pì
- 近义词
- 反义词
词语解释
- 1.周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贾公彦疏: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孙诒让正义:依《曲礼》注义,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乃有刑也。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汉代改名八议,三国魏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到清代。
国语词典
- 辟,法令。八辟是周代针对八种特殊身分者所订的减刑法律,分为议亲之辟(对宗室之亲)、议故之辟(对王之故旧)、议贤之辟(对有德行之人)、议能之辟(对有道艺之人)、议功之辟(对有功勋之人)、议贵之辟(对有高爵位之人)、议勤之辟(对憔悴国事之人)、议宾之辟(对先贤之后)。见《周礼.秋官.小司寇》。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后来改称为「八议」,纳为正式的法规,自汉沿用至清。
-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 唐.孔颖达.正义:「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
网络解释
- 八辟
- 孙诒让正义:"依《曲礼》注义,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乃有刑也。"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汉代改名八议﹐三国魏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到清代。